在工程项目承揽过程中,“亮资”是发包方核实承包方资金实力、防范履约风险的常规商业环节。然而,当“亮资”被不法分子利用,通过伪造资产和转账记录来蒙骗交易对手时,不仅合作难以成行,更会招致法律严惩。近期,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伪造资金证明实施诈骗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83亿元(虚拟展示),被告人最终获刑四年。

案情回溯:一场以“亮资”为名的骗局

2025年初,意图承接大型工程的余先生,因自身账户无法满足项目要求的10亿元“亮资”门槛,经人介绍结识了自称资金雄厚的王某。初次见面,王某便向余先生展示了账户余额高达83亿元的界面,并声称可协助其完成验资。为博取信任,王某当场操作从该账户转账10万元——而这一切均为通过技术手段伪造的虚假数据。

看到“真金白银”的转账记录后,余先生欣喜不已,承诺事成后支付50万元“好处费”。随后,王某以“亮资费”名义陆续从余先生处骗取10万元。然而,当正式向发包方亮资时,王某却以出车祸等借口百般推脱。余先生察觉异常后立即报案。

[图片1: 数字屏幕显示银行账户余额界面,金额数字模糊处理]

王某到案后拒不认罪,辩称余先生明知账户余额虚假,且其中5000元已转给介绍人,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并指出王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法院裁判:虚假“亮资”构成诈骗罪

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技术手段伪造账户余额并向被害人展示,骗取余先生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于转给介绍人的5000元,法院认定属于赃款处分,并非退还给被害人,不应当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最终,法院结合被告人累犯等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余先生人民币十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评析:假亮资的本质与法律风险

商业活动中的“亮资”本应建立在真实、透明的资产基础之上,但近年来部分经营主体为争取交易机会,不惜铤而走险,催生出“假亮资”“代亮资”等灰色产业链。法官指出,此类行为已触及刑事法律红线。

一、“假亮资”是披着商业外衣的诈骗犯罪

通过技术手段篡改账户数据、制造虚假转账记录,以“帮助亮资”为名骗取他人钱款,本质并非商业服务,而是典型的诈骗行为。犯罪分子利用经营主体对亮资环节的刚性需求,以及被害人对“熟人介绍”“现场演示”的轻信心理,骗取“亮资费”后失联。该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以行为本质定性,对此类犯罪依法严惩。

二、“代亮资”暗藏多重法律风险

“代亮资”服务的兴起折射出部分经营主体诚信意识缺失和法律底线模糊。对需求方而言,寄望于虚假亮资获取交易机会,往往面临“人财两空”的风险:既可能因对方失联或案发蒙受直接损失,也可能因参与弄虚作假而被纳入黑名单、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被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方而言,轻则构成民事欺诈,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重则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面临刑罚。

[图片2: 法庭场景或法槌图片,象征司法判决]

诚信经营:筑牢市场信用基石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信用经济。经营主体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涉及大额资金证明的商业往来,务必通过银行、审计机构等正规渠道核实对方资产状况,切勿轻信“熟人介绍”“技术操作”等非正规手段呈现的“资金实力”。同时,坚守诚信经营底线——资金实力是市场竞争的硬约束,试图通过虚假手段“包装”资质,不仅难以支撑后续履约,反而可能陷入法律纠纷甚至刑事追责。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