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资金周转中,“过桥短拆”作为一种常见的短期融资安排,广泛用于企业在偿还到期债务与获取新一轮贷款之间的资金衔接。然而,若银行在续贷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遭受损失,银行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一纸再审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件背景:银行虚假陈述引发过桥资金损失纠纷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林德何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中,法院最终确认:银行在过桥方决定出借资金时,若存在不实陈述,导致过桥方作出错误判断并因此蒙受损失,过桥方有权向银行主张赔偿本金及利息。
该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是否应当对林德何向林文锦出借款项后无法收回的本息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银行存在欺诈行为且主观故意明显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林文锦向林德何借款的目的是清偿其在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办理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项下债务,从而解除相关抵押担保。林文锦以“在银行办理转贷”为由,承诺以高息短期借款,并表示将以转贷资金偿还借款。
在林德何与林文锦签订借款协议之前,林德何曾专门委托黄某前往该笔贷款的经办行——长乐支行了解转贷情况。黄某在银行办公场所受到该支行客户经理林某2接待,并说明了受托核实贷款事宜的身份与目的。
事实上,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此时已知晓林文锦被解除职务以及相关担保方不愿继续提供担保等问题。更关键的是,该行已于2012年3月20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借款方签订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并主张偿还借款本息、律师费及实现抵押权等。
在银行已以贷款逾期为由提起解除合同之诉的情况下,即便借款方在授信期满前还清贷款,银行也无法在原授信合同框架下直接办理转贷,而必须重新启动授信审批流程。作为该笔贷款的经办人员,林某2对此情况理应完全知晓。
然而,林某2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接待黄某时,在明知对方来意的情况下,未如实告知上述重要事实,反而提供了不实信息:告知黄某“林文锦是洪山镇晨光村的现任书记”,并将借款方在银行的贷款材料交由黄某查阅;当黄某要求查看新一期授信审批书时,林某2更表示“只要在授信启用到期日(2012年5月23日)前把敞口填平就可以直接上报分行做转贷手续,不需要重新上报授信”。
上述行为已被法院认定为故意欺诈。由于林某2是以经办贷款的工作人员身份在办公场所履行职务,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承担。
损失已经实际产生,过桥方有权索赔
林德何与林文锦签订借款合同并交付资金后,因林文锦未能获得续贷资金偿还借款,且自身已丧失偿债能力,林德何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亦未能从刑事退赔程序中获得赔偿,其经济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因此,林德何有权请求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行业警示:过桥短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该判例为过桥短拆业务参与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当银行明确承诺续贷,过桥方据此提供资金后银行拒绝放贷的,过桥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银行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对于参与过桥资金运作的企业和个人而言,在决策前应当审慎核实银行的真实授信意愿和续贷条件,必要时保留银行工作人员作出承诺的证据,包括书面材料、录音录像以及证人证言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银行业金融机构亦应引以为戒,其工作人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向过桥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将可能使银行自身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对银行信誉和经营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在日常业务中,涉及过桥短拆的各方均应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审慎评估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轻信他人承诺而陷入被动局面。遇到复杂情形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有助于更好地识别和防范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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