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的数字化转型步伐显著加快,互联网渠道已成为金融产品推广的关键阵地。这一趋势不仅有效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也显著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与覆盖范围。然而,伴随这一进程,一些风险隐患逐渐浮出水面,例如虚假宣传、误导性营销、市场垄断行为、无序竞争,以及部分营销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新规适用范围:全面覆盖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
针对上述乱象,央行等八部门联合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开展金融产品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受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进行了系统性的规范。根据规定,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而地方金融组织则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该办法实施管理。此外,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即非金融机构自营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若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技术支持或推广服务,必须接受金融机构的委托,严格遵守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且不得超出委托范围。

营销资质:严禁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便利
为贯彻落实“将所有金融活动依法纳入监管”的基本原则,新规明确要求,无论是金融机构自身还是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时,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任何机构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以及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条件。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委托业务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给其他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购买渠道转接服务时,必须直接跳转至金融机构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第三方互联网营销平台。
营销内容与行为:严打“低门槛”“秒到账”等话术
新规压实了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全部责任,并建立完善的审核工作机制。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需加强信息披露,确保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能够便捷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及营销产品的基本信息。营销内容必须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的关键信息,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兴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新规均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新规,贷款类金融产品在营销中不得再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具有诱导性质的宣传语。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进行隔离展示,避免用户混淆两者。未取得金融或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应用程序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尤其严禁以荐股为名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合作权责:厘清边界,防止品牌混同
新规着力明确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之间的权责边界。金融机构应确保业务独立和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与持续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销售的关键环节,包括合同签订、资金划转、消费者或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平台不得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咨询,也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平台必须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实际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名称或相关标识。
实施时间与监管协同
根据安排,该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所有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开展自查整改,清理与规定不符的营销内容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将依法履行职责,协同督促相关机构落实新规要求,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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