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数字浪潮深刻重塑金融业的面貌。从指尖轻点的手机银行到智能投顾、直播荐股,金融产品的网络营销凭借其成本低廉、传播迅速、覆盖广泛的特性,已成为金融机构触达客户的核心纽带,极大改变了公众获取金融服务的习惯。然而,在高速发展的光环之下,虚假宣传、误导销售、无序竞争等乱象层出不穷,不仅侵蚀消费者权益,也为金融市场埋下了风险隐患。针对这一现状,央行联合七部门共同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9月30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金融网络营销迎来系统性监管升级。
乱象频发倒逼监管全面升级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深度渗透,金融服务的边界从实体网点延伸至虚拟空间。网络营销打破了时间与地域的壁垒,让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触达亿万用户,显著提升了金融服务的可及性。但行业快速扩张的同时,风险也随之积聚,成为制约数字金融健康发展的关键堵点。
虚假与误导性宣传是长期存在的顽疾。部分机构为争夺流量,使用“零门槛”“秒批”“超低利率”等夸张话术包装贷款产品,刻意隐藏综合成本、逾期罚息等关键信息;理财营销则片面渲染收益,弱化风险警示,使投资者产生“稳赚不赔”的错觉。一些第三方平台利用算法精准推送,导致过度营销、骚扰式推广频发,甚至通过强制捆绑、搭售侵犯用户选择权。
更令人警惕的是,无资质营销与非法金融活动相互交织。部分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机构,擅自使用“银行”“理财”“贷款”等词汇命名应用或商标,假借金融之名误导公众;非从业者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渠道荐股、推销理财产品,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部分第三方平台为非法集资、虚拟货币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导流服务,成为风险滋生的温床。
与此同时,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中的权责不清、品牌混同问题日益突出。第三方平台违规介入资金划转、适当性测评、贷款审批等核心环节,模糊了金融与非金融的界限;支付机构收银台页面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混同展示,误导用户混淆概念;行业垄断与无序竞争并存,部分平台借助流量优势挤压中小机构的生存空间,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面对这一系列问题,强化监管、补齐制度短板已刻不容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和金融监管完善,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在此背景下,八部门联合出台《办法》,既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回应行业诉求、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然选择,为金融网络营销划定了底线、明确了规则、规范了秩序。
全链条精准规范:直击行业痛点
《办法》坚决贯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的核心要求,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委托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明确禁止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以及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从源头上阻断非法金融的传播渠道。
针对第三方平台违规转委托、违规导流等突出问题,《办法》作出了严格约束: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后,不得将业务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给其他机构;为用户提供购买渠道跳转的,必须直接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第三方平台,从而切断违规导流链路。
此外,《办法》强化了对“金融”字样使用的监管,要求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者,不得使用涉金融属性字样,并列举了相关字样,维护了金融特许经营的严肃性。
告别套路话术:守护消费者知情权
营销内容作为金融网络营销的核心环节,是消费者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办法》压实了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营销内容审核机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总责;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需加强信息披露,方便消费者查询核实合作金融机构与产品的基本信息。
在内容表述上,《办法》要求营销内容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清晰介绍产品关键信息,严禁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涉及产品名称、提供者、类别、利率费率、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必须与金融产品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不得有重大遗漏或刻意隐瞒。
针对行业高频违规话术,《办法》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贷款产品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诱导性话术;支付机构收银台页面必须将支付工具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避免用户混淆;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严厉打击以荐股为代表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同时,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等违规行为均被纳入规范范围,兼顾了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
厘清合作边界:杜绝权责混同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办法》着重厘清了双方的权责边界,明确了“金融机构负责核心金融业务、第三方平台负责营销服务”的分工,防止平台违规介入金融环节。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保障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对合作平台开展事前评估与持续管理,全程把控合作风险;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咨询。此外,在收费机制方面,《办法》明确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收取网络营销服务费用,应当合理定价、质价相符。
专家视角:重构商业模式,打开发展空间
京东科技数字金融研究院院长朱太辉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从长期来看,《办法》严格禁止虚假宣传、嵌套销售等行为,并对直播、自媒体等营销提出资质要求,有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淘汰依靠误导信息、违规引流的市场主体。但他同时提醒,《办法》对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的转接跳转机制、参与销售环节和互动咨询等提出了针对性要求,短期内可能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商业模式造成重构压力。整体而言,新规将促使合规经营的主体在更加透明、公正的市场中更好服务客户,为合规机构打开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可以预见,随着《办法》的正式施行,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将从“流量至上”转向“合规优先”,行业竞争将回归产品优化和服务提升的本质,最终实现“劣币退出、良币胜出”,构建公平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生态,为消费者筑牢权益保护的坚实屏障。




用户评论 (0)
暂无评论,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