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承揽等商业活动中,"亮资"是发包方核实承包方是否具备足够资金以承担项目风险的关键环节。通常,承包方需向发包方展示真实的资金实力,以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然而,近年来出现一种新型犯罪手法: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伪造账户余额或转账记录,假借"帮助亮资"之名实施诈骗。这类行为不仅破坏市场信用,更触碰了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83亿余额背后的欺诈陷阱

2025年1月,某工程项目承包人余先生因需向发包方展示10亿元资金实力,苦于自身账户余额不足,经人介绍结识了自称"资金实力雄厚"的王某。见面时,王某向余先生出示了一张显示余额高达83亿元的账户界面截图,并当场演示从该账户转账10万元,以博取信任。余先生信以为真,承诺若王某协助其成功"亮资"并拿下项目,将支付50万元"好处费"。

然而,余先生并不知晓,王某所展示的账户余额界面系通过技术手段伪造,现场转账记录也是人为制造的假象。随后,王某利用余先生的信任,陆续以"亮资费"名义骗取10万元。当需要正式向发包方提供资金证明时,王某以出车祸等理由推脱,最终失联。余先生察觉被骗后报警。

[图片1: 庭审或与案件相关的网络示意图]

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到案拒不认罪。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严惩。

法院判决:诈骗罪成立,获刑四年并处罚金

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技术手段伪造账户余额并向被害人展示,骗取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针对王某辩称其中5000元已转给介绍人、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的意见,法院指出:该笔款项系王某对赃款的处分,并非通过介绍人退还被害人,故不予扣除。

结合量刑情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余先生人民币十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警示:"假亮资"是披着商业外衣的诈骗犯罪

[图片2: 法官说法或法律条文相关示意图]

本案审判法官指出,"亮资"本应是基于真实资产的商业行为,但部分经营主体为获取交易机会铤而走险,催生了"假亮资""代亮资"等灰色产业链。这些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一、"假亮资"的本质是虚构事实的诈骗

利用技术手段篡改账户数据、制造虚假转账记录,营造资金充足的假象,其本质并非商业服务,而是典型的诈骗行为。犯罪分子借助"熟人介绍""现场演示"等手法骗取信任,收取"亮资费"后即失联。司法机关坚持对以商业包装掩盖诈骗实质的行为依法严惩。

二、"代亮资"暗藏多重法律风险

对需求方而言,试图通过"代亮资"获取交易机会,面临人财两空的风险:既可能直接损失资金,也可能因参与造假而被纳入黑名单,甚至承担缔约过失或刑事责任。对提供方而言,轻则构成民事欺诈,重则涉嫌诈骗罪,面临刑事处罚。

三、筑牢市场信用基石,倡导诚信经营

经营主体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涉及大额资金证明时,应通过银行、审计机构等正规渠道核实对方资产,切勿轻信"技术操作"或"熟人介绍"。同时,坚守诚信底线,资金实力是市场竞争的硬约束,虚假包装不仅无法支撑履约,更可能陷入法律纠纷。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