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型工程项目或高额商业合作中,“亮资”作为一种验证交易对手资金实力的常规环节,本应是透明、真实的商业行为。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需求,通过伪造账户数据或转账记录,以“协助亮资”为名实施诈骗,不仅破坏了市场信用体系,更将自己送上了被告席。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再次为行业参与者敲响了警钟。

案件回溯:虚假余额背后的骗局

2025年1月,一位名为余先生的企业主正积极竞标一项大型工程项目,该项目要求承包方必须展示10亿元的资金实力。面对自身账户资金不足的窘境,余先生经人引荐,结识了自称资金实力雄厚的王某。会面时,王某向余先生展示了一个账户余额高达83亿元的手机界面,并当场进行了10万元的转账操作,以证明其资金真实可用。余先生对此深信不疑,并与王某约定,若成功通过亮资拿下工程,将支付50万元作为酬劳。

但事实并非如此。王某所展示的余额界面及其转账记录,均是通过技术手段伪造的假象。取得余先生信任后,王某以“亮资费用”为名,陆续从余先生处骗取10万元。当项目发包方要求正式验资时,王某却以车祸等理由一再推脱,直至失联。余先生终于察觉异常,随即报警。王某到案后拒不认罪,但检察机关仍以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诈骗事实不容狡辩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技术手段伪造账户余额并展示给被害人,致使其基于错误认知交付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于王某提出的“部分款项已退还介绍人,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的辩解,法院认为,该笔转款系其对赃款的处分,且并非直接退还给被害人,因此不应予以扣除。

结合王某系累犯的量刑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余先生全部损失。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行业反思:亮资领域的两大法律陷阱

本案暴露出当前亮资业务中存在的两类典型风险,值得所有市场参与者警惕。

陷阱一:“假亮资”本质是诈骗犯罪

通过伪造账户数据、虚构转账记录等手段实施亮资,表面上是商业服务,实则已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经营主体对资金门槛的刚性需求,以及“熟人介绍”“现场演示”等心理陷阱,骗取信任后迅速敛财并隐匿。司法机关始终以行为本质而非形式包装定罪量刑,此类“技术造假”行为必将面临严厉制裁。

陷阱二:“代亮资”服务暗藏多重法律风险

对于寻求“代亮资”帮助的需求方而言,不仅可能因对方失联而蒙受直接经济损失,更可能因参与弄虚作假而被发包方列入黑名单,甚至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而对提供“代亮资”服务的个人或机构,轻则构成民事欺诈,重则涉嫌诈骗、伪造金融票证等刑事犯罪,面临牢狱之灾。

司法观点:筑牢市场信用的法治基石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信用经济。针对亮资环节的乱象,司法部门强调:

经营主体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涉及大额资金证明的商业往来中,务必通过银行、审计机构等正规渠道核实对方资产状况,切勿轻信所谓“技术操作”或“内部渠道”呈现的资金实力。

同时,必须坚守诚信经营底线。资金实力是市场竞争的硬约束,试图通过虚假手段包装资质,不仅难以支撑后续履约,更可能陷入法律纠纷甚至刑事追责的泥潭。本案的裁判结果正是对市场信用秩序的有力维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明确,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