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型工程项目承接过程中,“亮资”已成为发包方检验承包方资金实力、防范履约风险的惯例做法。然而,部分不法分子嗅到其中的“商机”,利用企业主急于获取工程的心理,通过伪造账户余额与转账记录等手段实施诈骗。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案金额高达83亿元的“假亮资”诈骗案,被告人王某因以虚假资金证明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收取高额“亮资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案件源于2025年1月,工程承包商余先生急需承揽一项大型项目,发包方要求其出示10亿元资金作为“亮资”证明。由于自有账户余额不足,余先生经人引荐结识了自称“资金实力雄厚”的王某。会面时,王某向余先生展示了其账户余额高达83亿元的手机界面,并当场演示从该账户转账10万元。为取得余先生完全信任,王某还承诺可代为向发包方出具验资证明。余先生信以为真,当即表示若王某助其拿下工程,将支付50万元作为报酬。

但余先生始终被蒙在鼓里:王某展示的83亿余额实为技术伪造,现场转账记录同样是利用软件生成的虚假影像。此后,王某以“亮资费”名义陆续向余先生索要共计10万元,等到真正需要向发包方亮资时,王某却以车祸等借口屡次推脱。余先生察觉异常后立即报警,王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涉及数额巨大,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惩处。

庭审中,王某辩称余先生明知账户余额虚假,且诈骗金额中的5000元已转给介绍人,主张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技术手段伪造虚假资产证明,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钱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至于转给介绍人的5000元,属于对赃款的处分行为,而非主动退赔被害人,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法院综合王某的累犯情节,最终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余先生全部损失十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假亮资”法律定性:商业外衣难掩诈骗本质

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指出,“亮资”作为核实交易对手风险能力的重要商业环节,本应建立在真实、透明的资产基础之上。然而,近年来部分经营主体为获取竞争机会,不惜铤而走险,催生出“假亮资”“代亮资”等灰色产业链。本案中,王某通过技术手段伪造账户数据、制作虚假转账记录,营造资金充足的假象,表面上是提供商业服务,实质上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始终坚持穿透审查,对这类以“商业包装”掩盖诈骗实质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代亮资”暗藏多重风险:需求方与提供方均难脱干系

“代亮资”服务在市场中悄然流行,折射出部分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淡薄和法律底线模糊。对于需求方而言,寄希望于通过虚假“亮资”获取交易机会,往往面临人财两空的结局:一方面可能因对方失联或案发而蒙受直接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还可能因配合弄虚作假被发包方列入黑名单、承担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甚至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被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提供方而言,轻则构成民事欺诈需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重则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面临刑罚制裁。本案正是“代亮资”提供方触犯刑律的典型案例。

司法警示:筑牢市场信用基石,诚信经营方为正道

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法官建议广大经营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涉及大额资金证明的商业往来中,务必通过银行、审计机构等正规渠道核实对方资产状况,切勿轻信“熟人介绍”“技术操作”等非正规方式呈现的“资金实力”。同时,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切忌试图通过虚假手段包装资质——不仅可能无法支撑后续履约,反而会陷入法律纠纷甚至刑事追责的泥沼。司法机关将持续以“亮资”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打击重点,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