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项目合作中,亮资是发包方核实承包方资金实力、防范履约风险的关键环节。然而,若有人通过伪造资产证明和转账记录来协助承包方完成亮资,不仅合作难以实现,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伪造高额账户余额进行诈骗的案件,对该类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法律定性。
案情回顾:虚假余额背后的骗局
2025年1月,余先生计划承包一项大型工程项目。该项目要求承包方亮资10亿元人民币,但余先生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经朋友介绍,他结识了自称实力雄厚的王某。会面时,王某向余先生展示了一个显示有83亿元余额的账户界面,并承诺可协助其向发包方亮资并提供验资证明。为获取信任,王某当场演示了从该账户转账10万元的操作。余先生信以为真,当场表示若王某帮助亮资成功并拿下工程,将支付50万元好处费。
然而,余先生并不知晓,王某展示的账户余额界面为伪造,现场的转账记录也是通过技术手段制造的假象。此后,王某利用余先生的信任,分多次骗取亮资费用共计10万元。当需要向发包方正式亮资时,王某以发生车祸等理由推脱。余先生逐渐怀疑,随即报警。王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王某辩称余先生明知账户余额虚假,且其所骗取的10万元中有5000元已转给介绍人,应扣除该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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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伪造亮资行为构成诈骗罪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技术手段伪造账户余额并向被害人出示,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王某转给介绍人的5000元属于对赃款的处分,并非由介绍人退还给被害人,因此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综合考虑量刑情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余先生十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警惕亮资环节的法律红线
亮资作为商业活动中核实交易对手资金实力的重要手段,本应基于真实资产信息。但随着工程承揽、大宗交易等领域竞争加剧,部分经营主体为获取交易机会,催生出假亮资、代亮资等灰色产业链。此类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可能触碰刑事法律红线。
一、假亮资本质是诈骗犯罪
利用技术手段伪造资金证明、虚构资金实力,并以帮助亮资为名骗取他人钱款,其本质并非商业服务,而是典型的诈骗行为。犯罪分子通过篡改账户数据、制造虚假转账记录营造资金充足假象,利用经营主体对亮资环节的刚性需求及对熟人介绍的轻信心理,骗取信任后收取亮资费即失联。该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致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造成财产损失。司法机关坚持以行为本质定性,对此类以商业包装掩盖诈骗实质的行为依法严惩。
二、代亮资暗藏多重法律风险
代亮资服务的兴起折射出部分经营主体诚信意识的缺失。从表面看,代亮资可能满足一时一地的资金门槛,实质却暗藏多重风险。对需求方而言,寄望于通过代亮资获取交易机会,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风险:既可能因对方失联或案发而蒙受直接经济损失,也可能因参与弄虚作假被发包方列入黑名单、承担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甚至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被追责。对提供方而言,轻则构成民事欺诈,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重则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面临刑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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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裁判筑牢市场信用基石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信用经济。经营主体需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涉及大额资金证明的商业往来中,应通过银行、审计机构等正规渠道核实对方资产状况,切勿轻信熟人介绍或技术操作呈现的资金实力。同时,要坚守诚信经营底线。资金实力是市场竞争的硬约束,试图通过虚假手段包装资质,不仅可能无法支撑后续履约,还可能陷入法律纠纷甚至刑事追责的泥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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