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项目中,“亮资”是发包方为核实承包方资金实力、防范履约风险而要求其展示资金存量的常见商业行为。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承包方急于获取项目机会的心理,通过伪造资产证明和转账记录提供虚假“亮资”服务,最终不仅导致合作失败,更将自身推入刑事犯罪深渊。

案例回顾:谎称拥有83亿余额,骗取10万元“亮资费”
2025年1月,某公司负责人余先生计划承揽一项大型工程。根据发包方要求,该项目需要承包方“亮资”10亿元以证明履约能力。由于余先生个人账户资金不足,他经人介绍结识了自称“实力雄厚”的王某。王某当场展示了其账户余额高达83亿元的画面,并表示可为余先生提供“亮资”及验资证明。为进一步获取信任,王某还现场演示了从该账户转账10万元的操作。余先生见状大喜,承诺若王某能助其成功拿下工程,事成后将支付50万元“好处费”。
然而,余先生并不知情的是,王某展示的账户余额界面系通过技术手段伪造,转账记录同样是虚假操作。其后,王某以“亮资费”名义陆续从余先生处骗取共计10万元。当需要向发包方正式“亮资”时,王某却以出车祸等理由百般推脱。余先生逐渐察觉异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王某被抓获归案后,拒不认罪。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并系累犯,应予严惩。王某辩称,余先生明知其账户余额是虚假的,且所骗10万元中已有5000元转还给介绍人,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法院判决:诈骗罪成立,获刑四年并处罚金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技术手段伪造账户余额并向被害人出示,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对于王某转给介绍人的5000元,法院认定该款项系对赃款的处分,且并非通过介绍人退还给余先生,故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综合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余先生人民币十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警惕“假亮资”“代亮资”背后的多重风险
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指出,“亮资”作为商业交易中核实对手资金实力的重要环节,本应建立在真实、透明的基础之上。然而,部分经营主体为获取交易机会,不惜铤而走险,催生出“假亮资”“代亮资”等灰色产业链,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可能触碰刑事法律红线。
一、“假亮资”本质是披着商业外衣的诈骗犯罪
利用技术手段伪造资金证明、虚构资金实力,并以“帮助亮资”为名骗取他人钱款,其本质并非商业服务,而是典型的诈骗行为。犯罪分子往往通过篡改账户数据、制造虚假转账记录等方式营造资金充足的假象,具有极强的迷惑性。此类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致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造成财产损失。司法机关坚持以行为本质定性,依法严惩此类以“商业包装”掩盖诈骗实质的犯罪行为。
二、“代亮资”暗藏多重法律风险
“代亮资”服务的兴起,折射出部分经营主体诚信意识缺失和法律底线模糊。对需求方而言,寄望于通过虚假“亮资”获取交易机会,往往面临“人财两空”的风险:既可能因对方失联或被查获而蒙受直接经济损失,也可能因参与弄虚作假而被发包方列入黑名单、承担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甚至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被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方而言,轻则构成民事欺诈,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重则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将面临严惩。
三、司法裁判筑牢市场信用基石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信用经济。经营主体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涉及大额资金证明的商业往来中,通过银行、审计机构等正规渠道核实对方资产状况,切勿轻信所谓“熟人介绍”或“技术操作”呈现的资金实力。同时,必须坚守诚信经营底线,资金实力是市场竞争的硬约束,试图通过虚假手段“包装”资质,不仅可能无法支撑后续履约,更可能陷入法律纠纷甚至刑事追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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